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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0號
抗 告 人 陳聖杰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月24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52號裁定駁回抗告,有上開裁定2份在卷可按,乃抗告人又於113年4月1日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有刑事抗告狀上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為據,足認本件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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