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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高誠漢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誠漢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臺中市○○區○○0街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戶籍地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經家人變賣,須遷出該屋,現已搬遷至臺中市○○區○○0街00號,並變更戶籍至該處,爰此特向鈞院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為上址。
二、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00號,戶籍地則為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現該戶籍地房屋既已出售而無法繼續居住,聲請人搬遷並變更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0街00號」,本院認聲請人變更限制住居至該址,對於限制住居以防止聲請人逃亡之目的應無妨害,亦不影響聲請人日後訴訟文書之送達,是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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