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聲,126,202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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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抗告人 劉泓志




受 刑 人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裁
定(112年度聲字第1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已確定之裁定,不得抗告。
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業已確定,並已送執行,抗告人就本院上開已確定案件,再行抗告,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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