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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胡昆忠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案件於民國107年3月26日、5月23日、8月8日、10月3日、108年2月27日、7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平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續聲請再審事宜,請求交付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案件於民國107年3月26日、5月23日、8月8日、10月3日、108年2月27日、7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三、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案件於107年3月26日、5月23日、8月8日、10月3日、108年2月27日、7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其聲請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且與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有關,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諭知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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