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聲,826,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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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永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為正當(本院卷第9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的犯罪情節,並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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