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聲,863,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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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葉碩堂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碩堂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二年度聲字第

一二七號聲明異議案件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筆錄不完整有缺漏,聲請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交付民國112年2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三、經查:聲請人即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7號聲明異議案件之聲明異議人,其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聲請交付該案112年2月14日調查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主文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然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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