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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東朋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東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藥事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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