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聲保,377,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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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宗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宗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宗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038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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