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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82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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