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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楷閎(原名蘇敬文、蘇位晟)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楷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楷閎前犯重傷害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 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62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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