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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丁詳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丁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丁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以108年度訴字第828號、108年度訴字第1074號、108年度訴字第1323號、108年度訴字第1225號、108年度訴字第1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1年、7月、9月、5月、1年、9月後,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6、98、141、226、2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以109年度聲字第6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嗣經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602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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