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聲保,849,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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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淑鈴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鈴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3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3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870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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