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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裁
定(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劉泓志(以下稱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駁回聲請再審裁定,向本院提出抗告,因抗告人所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茲抗告人對本院所為上開不
得抗告之案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可補正,稽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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