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軍聲再,4,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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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博群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裁
定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前對本院111年度軍上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12年4月27日以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因原確定判決為維持第一審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在營區賭博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本院112年4月27日以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是以,抗告人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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