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淑芹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顏嘉男
被 告 協興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董勝芬
被 告 黃耀生
郭全
柯睿堂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上訴字第979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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