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2,金上訴,565,2024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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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嘉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11號(與被告涂嘉鎧相相關之偵查案號);
二審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2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凃嘉鎧無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凃嘉鎧與陳建升(另由檢察官通緝中)為朋友,凃嘉鎧明知陳建升為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NN」、「天龍B」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陳建升向其詢問是否有人可介紹提供銀行存摺供人頭帳戶使用時,凃嘉鎧竟基於幫助加重詐欺之故意,介紹范瑀珍與陳建升認識,並由范瑀珍於110年11月1日13時30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店)提供其名下之第一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及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給陳建升,供陳建升綁定網路銀行帳號使用,陳建升並將范瑀珍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分別綁定附表一(即起訴書之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帳號。

因認凃嘉鎧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原判決意旨略以: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僅記載被告介紹范瑀珍與陳建升認識,並由范瑀珍提供其所有第一銀行、新光銀行帳戶給陳建升使用,及陳建升將范瑀珍之第一銀行帳戶分別綁定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帳號,並未記載有何被害人匯款至范瑀珍上開二帳戶內,經核對附表二所列告訴人因遭詐欺所匯出款項之資金流向,均未曾轉匯至范瑀珍上開二帳戶內,因認被告並未幫助加重詐欺該等告訴人,且查閱檢察官起訴時一併送交原審之卷宗及證物,亦查無起訴書以外被害人因遭詐欺而匯款至范瑀珍上開二帳戶之事證(例如被害人之筆錄或報案資料),無從解讀為起訴書僅係單純漏列被害人。

公訴人固以補充理由書提出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匯款至范瑀珍上開二帳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但此係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擴張其起訴事實,僅係促使法院注意,而非屬訴訟上之請求,因此,公訴人未舉證證明起訴書中有何被害人遭詐欺而匯款至范瑀珍上開二帳戶,自難認被告所為構成幫助加重詐欺罪,因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起訴書漏未記載被害人遭詐騙之相關過程及金額(即正犯之具體犯罪事實),然若原審法院認為此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有所缺漏,依法應依起訴審查制命偵查檢察官補正,將相關證據補足。

然原審法院並未依法為之,而後續檢察官業已在原審於111年7月28日以111年度蒞字第6703號補充理由書完整補充全部證據,詎原審竟以牛頭不對馬嘴之論理,認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二』,原審判決附表一)所列告訴人因遭詐欺所匯出款項之資金流向,均未曾轉匯至范瑀珍上開二帳戶內,故認被告並未幫助加重詐欺附表一之該等告訴人,判決理由未說明此等連結從何來,且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明顯可見附表二所列之被害人,係指起訴書所載同案被告陳柏豪、蔡礎隆、余天泰、李嘉凱、李明娘、王文冠及熊廷悅等人與暱稱「天龍」、「NN」、「天龍B」、「刊誌」、「海底撈」等詐欺集團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之對象,與起訴書所指被告交付范瑀珍帳戶之詐欺被害人無涉,且無視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所補呈之被害人資料與相關證據(如附表三),原審無罪判決應有違誤,故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有罪。

四、按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為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此所稱犯罪事實,係指檢察官擇為起訴客體之犯罪相關人、事、時、地、物等諸事項,雖屬經過法律評價之法律事實,有別於自然發生之歷史性社會事實,但仍不能逸脫社會事實。

而幫助犯之犯罪,係從屬於正犯,是除其如何為幫助犯之行為,起訴書應予記敘、評價外,關於正犯如何實行犯罪,亦當記載,始足以界定檢察官所起訴之範圍,其若無之,法院即無從判斷應予審判之犯罪事實為何,觀諸同法第267條、第268條關於公訴不可分、不告不理原則之規定即明,核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從而,倘檢察官之起訴書,僅記載幫助犯之幫助行為事項與此部分之證據,卻無關於正犯之犯罪事實,當認其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顯然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法院允宜依同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起訴。

經查:㈠本件檢察官之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811號)祇有記載被告凃嘉鎧與陳建升(另由檢察官通緝中)為朋友,被告明知陳建升為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NN」、「天龍B」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陳建升向其詢問是否有人可介紹提供銀行存摺供人頭帳戶使用時,被告竟基於幫助加重詐欺之故意,介紹范瑀珍與陳建升認識,並由范瑀珍於110年11月1日13時30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店)提供其名下之第一銀行帳戶及新光銀行帳戶給陳建升,供陳建升綁定網路銀行帳號使用,陳建升並將范瑀珍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分別綁定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帳號,毫無關於正犯即詐騙集團如何犯罪之具體事項(即行為人、被害人及相關之時、地、事、物),是以,本件起訴書就正犯即詐騙集團如何犯罪之具體事項(即行為人、被害人及相關之時、地、事、物)全無記載,就該些具體事項亦未提出具體證據,依前述說明,此部分應先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以確定起訴與審判範圍,以利被告防禦與答辯,於檢察官未遵期補正,應依同條項規定裁定駁回檢察官起訴,或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不應逕以本件檢察官起訴書所未記載之正犯犯罪情節為判斷而逕為無罪之判決,否則即有就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查原審未先依前述規定裁定請檢察官補正起訴所指被告幫助犯罪之正犯犯罪行為為何,猶仍於檢察官起訴書未記載正犯即詐騙集團之具體犯罪情狀與證據之情形下,逕行比對檢察官起訴書與移送併辦意旨所未列之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二,原審判決附表一)被害人資金流向,以此為判斷標的,逕對被告為無罪判決,如前所述,確有檢察官上訴書所指就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應有未當,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

㈡又按第二審法院就上訴有理由或雖無理由但原判決不當、違法者,除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情形,得發回原審外,原則上應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固為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但書所明定;

但本院斟酌原審法院,未進行實質審判程序,剝奪被告及檢察官攻防之機會,即逕行為實體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之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不符公平審判原則,且侵害被告之審級利益,其訴訟程序之重大瑕疵,與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6款之情形相當,難認原審此項訴訟程序之重大瑕疵,得因上訴補正或治癒。

再者,考量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目的,應是在於維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蓋因原審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等同缺少一個審級之利益,故有發回原審審理之必要。

查本件起訴書就被告幫助犯罪之正犯即詐騙集團如何犯罪之具體事項(即行為人、被害人及相關之時、地、事、物)全無記載,就該些具體事項亦未提出具體證據,檢察官雖於111年7月28日提出補充理由書(111年度蒞字第6703號,見金訴302卷第145-159頁)補充被害人林保良等16名被害人(詳如附表三所載)受詐害匯款至范瑀珍帳戶,再轉匯至范瑀珍綁定之附表一所示部分人頭帳戶之犯罪情形與證據資料,然檢察官於補充理由書中,僅陳明補充犯罪被害人資料(含證據),並未明確說明請求法院審判之被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具體犯罪事實(亦即詐騙集團正犯如何犯罪之具體事項)為何,難認其起訴事實已臻明確,而原審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以確定起訴與審判範圍,以利被告防禦與答辯,倘未經補正,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為不受理判決,故原審之訴訟程序已有瑕疵,業如前述;

而本件被告除於檢察官未提出前述補充理由書前之原審111年6月10日準備程序時曾到庭陳述外(見訴302卷一第335-379頁),於檢察官提出前述補充理由書後,被告於原審111年11月2日審理期日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為陳述,有原審送達證書、報到單及審判筆錄在卷可查(見訴302卷六第3、9頁),是被告於原審全然不知檢察官究竟對其何具體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提起公訴,原審遽而即以檢察官起訴書未記載之詐騙集團正犯之附表二犯罪事實為判斷,不論對被告或檢察官而言,均屬突襲性裁判,訴訟程序應有嚴重瑕疵,無從經本院之審理程序加以補正。

是以,本件原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雖對被告有利,惟原審法院就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未明確部分,未經裁定命檢察官補正,於被告未到庭之審理程序,未當庭向檢察官說明審判之正犯犯罪內容為何,即行判決,致檢察官未能就此部分加以舉證證明,被告亦因對檢察官嗣後補充理由書之內容毫無所悉,無從對此為辨明及防禦,其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遭受剝奪,其情形與第369條第1項但書所定「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等未經第一審實質審理而缺少一個審級之情形,實屬相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之立法精神及規範目的,實有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裁判之必要,以期兼顧不告不理之訴訟原則及檢察官與被告之審級利益。

五、綜上,原審法院就本案之審理,其訴訟程序存有重大瑕疵,其無罪判決復有就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情形,檢察官上訴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為維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另就檢察官於本院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2247號),因本院就檢察官起訴經原審判決部分,發回由原審為適法處理,本院未為實體判決,此部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鈺玟提起上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四、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范瑀珍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 人頭帳戶 李威成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2 郭冠伶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 3 劉家瑋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 4 陳泓儒之中國信託帳戶:000(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為000)-000000000000 5 (起訴書列林承棟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原判決依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更改為「陳泓儒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二、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民國) 匯款時間、金額 (民國;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轉入時間、金額 (民國;
新臺幣) 第三層帳戶 轉入時間、金額 (民國;
新臺幣) 提領或轉帳時間、金額 (民國;
新臺幣) 1 王春蘭 (提出告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王春蘭於110年10月底,透過友人而結識自稱「向陽」之人,嗣「向陽」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春蘭並佯稱:可以操作比特幣賺錢,要先加入一個群組,然後須儲值美金5萬元才可入群,入群後須再下載hokie app進行操作等語,致王春蘭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10月28日10時32分 ②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黃誠志之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郭冠伶之中國信託銀行) ①110年10月28日11時55分 ②15萬元 000-00000000000(陳柏豪之第一銀行) ①110年10月28日 12時15分;
110年10月28日 12時41分 ②3萬元、44萬7,600元 ①110年10月28日13時16分 ②48萬元 陳柏豪臨櫃提領 2 楊華珍 (提出告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楊華珍透過網路加入「飆股乾坤王坤德內部交流」群組,經群組內之人向其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楊華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10月28日12時19分 ②2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黃誠志之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郭冠伶之中國信託銀行) ①110年10月28日12時35分 ②88萬元 000-00000000000(陳柏豪之第一銀行) ①110年10月28日 12時15分;
110年10月28日 12時41分 ②3萬元、44萬7,600元 3 謝美燕 (提出告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謝美燕於110年9月27日,收受簡訊而結識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對方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謝美燕並佯稱:可投資股票賺錢,穩賺不賠,須加入群組等語,致謝美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11月25日9時32分 ②30萬元 000-000000000000 (許瑞益之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 ①110年11月25日 9時33分 ②30萬0,880元 000-000000000000 (李明娘之中國信託銀行) ①110年11月25日 10時1分 ②59萬4,810元 ①110年12月9日 14時11分 ②53萬5,000元 李明娘臨櫃提領 4 劉書芬 (提出告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劉書芬於110年9月20日透過網路結識LINE暱稱「許文翰軍官」之人,嗣加入投資群組,經群組內之人向劉書芬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劉書芬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12月9日10時5分 ②5萬元 000-000000000000 (李宗賢之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蕭翔友之中國信託銀行) ①110年12月9日10時20分、10時38分 ②24萬9,988元、1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 (李明娘之中國信託銀行) ①110年12月9日11時6分 ②72萬1,100元 ①110年12月9日10時9分 ②5萬元 ①110年12月9日10時11分 ②5萬元 ①110年12月9日10時27分 ②5萬元 5 陳絹文 (提出告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陳絹文於110年11月初,透過友人而結識自稱「陳茜兒Alice」之人,嗣「陳茜兒Alice」以Line向陳絹文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陳絹文陷於錯誤,依「陳茜兒Alice」之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1年1月10日15時30分 ②30萬元 000-000000000000 (鄭駿彬之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李嘉凱之第一銀行) ①110年1月10日15時34分 ②30萬 ①111年1月10日 ②180萬元 李嘉凱臨櫃提領(為警察當場查扣) 6 黃依淀 (提出告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黃依淀於110年9月初透過手機簡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陳茜兒Alice」之人,嗣「陳茜兒Alice」向黃依淀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黃依淀陷於錯誤,依「陳茜兒Alice」之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1年1月10日9時52分 ②30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 (鄭駿彬之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李嘉凱之第一銀行) ①110年1月10日10時45分 ②30萬5,000元 7 劉啟全 (提出告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劉啟全於110年10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陳茜兒Alice」之人,加入「股往金來交流群」群組,嗣詐騙集團成員向劉啟全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劉啟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1年1月10日12時9分 ②150萬元 000-000000000000 (鄭駿彬之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李嘉凱之第一銀行) ①110年1月10日12時17分 ②150萬元 8 陳宣如 (提出告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陳宣如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投資群組,嗣詐騙集團成員向陳宣如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陳宣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12月22日9時39分 ②2萬7,200元 000-000000000000 (游玉如之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馮如意之國泰世華銀行) ①110年12月22日9時43分 ②62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00(熊黎芮之台新銀行) ①110年12月22日9時51分 ②50萬2,430元 ①110年12月22日 ②50萬元 熊黎芮臨櫃提領 9 鄭淑玲 (提出告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鄭淑玲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投資群組,嗣詐騙集團成員向鄭淑玲佯稱:可投資美金獲利等語,致鄭淑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11月5日9時15分 ②81萬8,8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張佳莉之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劉家瑋之中國信託銀行) ①110年11月5日 9時57分 ②81萬8,535元 000-00000000000(蔡礎隆之臺灣銀行) ①110年11月5日 10時1分 ②81萬8,000元 ①110年11月5日14時12分 ②81萬元 蔡礎隆臨櫃提領 10 陳玫潓 (提出告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陳玫潓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投資群組,嗣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江雨曦」向陳玫潓佯稱:可投資黃金營利獲利等語,致陳玫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11月8日9時45分 ②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張佳莉之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劉家瑋之中國信託銀行) ①110年11月8日 10時14分 ②54萬8,899元 000-00000000000(蔡礎隆之臺灣銀行) ①110年11月8日 11時18分 ②54萬8,000元 ①110年11月8日22時35分 ②10萬元 蔡礎隆持金融卡提領 ①110年11月8日9時47分 ②5萬元 11 陳沛玉 (提出告訴) 【追加起訴】 陳沛玉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投資群組,嗣詐騙集團成員向陳沛玉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陳沛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11月24日13時5分 ②8,000元 000-000000000000 (李明娘之中國信託銀行) ①111年11月24日13時6分 ②1萬1,116元 李明娘跨行轉出 12 陳涵榆 (追加起訴) 陳涵榆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投資群組,嗣詐騙集團成員向陳涵榆佯稱:可透過AltechStock投資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涵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1年1月3日10時13分 ②30萬元 000-00000000000(蘇泓維之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 (李嘉凱之中國信託銀行) ①111年1月3日10時17分 ②70萬元 ①111年1月3日10時19分 ②40萬50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跨行轉出 13 鄭君儀 (提出告訴) 【追加起訴】 鄭君儀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投資群組,嗣詐騙集團成員向鄭君儀佯稱:可透過META TRADER5投資平臺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君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1年1月6日12時17分 ②3萬元 000-000000000000(鄭子隆之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李嘉凱之華南銀行) ①111年1月6日12時30分 ②9萬元 ①111年1月6日12時59分 ②35萬5,015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跨行轉出 ①111年1月6日12時18分 ②5萬元 ①111年1月6日12時19分 ②1萬元 14 郭整美 【追加起訴】 郭整美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投資群組,嗣詐騙集團成員向郭整美佯稱:可透過OTC網站投資申購股票獲利等語,致郭整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1年1月10日9時20分 ②10萬元 000-00000000000(蘇泓維之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李嘉凱之台新銀行) ①111年1月10日10時38分 ②10萬元 未及提領或轉匯 ①111年1月10日9時21分 ②10萬元 ①111年1月10日9時50分 ②5萬元 ①111年1月10日9時51分 ②5萬元 15 程仲敏(提出告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程仲敏透過網路結識自稱「小月」之人,嗣加入「財庫人力-導師林天祥」群組,並遭以投資股票為由,致程仲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銀行帳戶內。
①110年10月27日 ②7萬元 000-00000000000(蔡依庭之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 (李威成之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李俊銘之第一銀行)
附表三:(依檢察官111年7月28日補充理由書整理)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第二層帳戶 轉入時間、金額 1. 林保良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 於000年0月間某日,撥打電話予林保良,佯稱為環球資本有限公司服務人員,邀約林保良加入「B168環球一路發交流匯」、「B5内部實戰盈利」、「許文翰」、「林雅萱」之LINE聊天室中,並下載「e指發智豐下單」應用程式,註冊為會員,操作該公司推薦之股票獲利,致林保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8日 11時10分許 5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8日 12時56分 80萬元 ②110年11月8日 11時12分許 5萬元 2. 謝慧玲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 於110年9月3日某時,佯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票專員「陳淼欣」、「許文翰」,邀約謝慧玲加入「宏達」應用程式,推薦投資股票獲利,致謝慧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8日 11時18分許 40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8日 11時46分 85萬元 3. 徐曼倪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 於110年10月3日某時,以「Angel Lee」、「投信-王永仲」之暱稱,加入徐曼倪之Line聊天室,向徐曼倪佯稱可協助從事投資股票輕鬆獲利,致徐曼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0日 9時49分許 10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0日 9時55分 15萬元 4. 林育正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4)】 於110年8月23日某時,以「筱筱」之暱稱,加入林育正之Line聊天室,邀約林育正加入「宏達資本」投資網站,操作股票獲利,致林育正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①110年11月8日 9時31分許 5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8日 9時39分 105萬7804元 ②110年11月9日 10時47分 200萬元 ②110年11月9日 9時24分許 5萬元 5. 林緹葳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5)及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5839號併辦意旨書編號7)】 於110年9月11日21時許,傳送投資股票獲利之訊息予林緹葳,並以「Angel Lee」之暱稱加入林緹葳之LINE聊天室中,邀約林緹葳加入「鑫盛」股票下單平臺,配合老師操作飆股獲利,致林緹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3日 9時28分許 3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冠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3日 9時37分 8萬元 ②110年11月3日 11時9分 15萬元 ②110年11月3日 10時56分許 5萬元 ③110年11月4日 10時30分許 5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4日 11時2分 15萬9000元 ④110年11月4日 10時36分許 5萬元 ⑤110年11月4日 15時43分許 3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冠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4日 15時59分 10萬元 ②110年11月4日 16時0分 5萬元 ⑥110年11月5日 9時40分許 2萬元 陳泓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5日 9時47分 28萬元 ②110年11月5日 10時09分 30萬元 ⑦110年11月5日 9時57分許 3萬元 ⑧110年11月5日 9時59分許 3萬元 6. 許瑪莉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6)】 於110年10月4日左右,以「黃子瑜Kelly」之暱稱加入許瑪莉LINE聊天室中,佯稱可獲取内線消息,投資股票獲利,致許瑪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3日 9時37分許 5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冠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3日 9時37分 8萬元 7. 黃亞瑾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7)】 於110年9月16日某時,透過LINE聊天室,以「陳淼欣」之暱稱,邀約向黃亞瑾加入投資群組中,誆稱:有老師定時講課,並協助會員操盤,投資股票獲利,致黃亞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3日 10時11分許 20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冠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3日 10時15分 83萬元 ②110年11月8日 9時26分許 68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8日 9時39分 105萬7804元 8. 張如婷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8)及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5839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 於110年11月1日某時,傳送簡訊予張如婷,並加入「股市珍珍」之LINE聊天室中,邀約張如婷加入「鑫盛資產管理」網頁,誆稱:按網頁操作投資即可獲優沃利潤,致張如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3日 10時32分許 5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冠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3日 10時43分 20萬元 ②110年11月10日 9時12分許 5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0日 9時41分 175萬元 9. 劉玉燕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9)】 於110年9月28日13時44分許,傳送簡訊予劉玉燕,並以「Angel Lee」、「文翰」、「投信-王永仲」之暱稱加入劉玉燕之LINE聊天室中,誆稱:具有專業投資分析經驗,邀約劉玉燕匯款投資以獲倍數利潤,致劉玉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5時43分許 5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冠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4日 15時59分 10萬元 ②110年11月4日 16時0分 5萬元 10. 林敬家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0(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0)】 於000年0月間某日,傳送簡訊予林敬家,並以「陳亞薇」之暱稱加入林敬家之LINE聊天室中,佯稱:繳納會費,加入「宏達資本交易平臺」,可獲取内線標的股票,操作獲利,致林敬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5日 9時51分許 10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5日 11時43分 15萬元 ②110年11月5日 9時51分許 5萬元 11. 陳祥泰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1(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1)及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5839號併辦意旨書編號6)】 於110年10月上旬某日,傳送簡訊予陳祥泰,並以「陳茜兒Alice」之暱稱加入陳祥泰之LINE聊天室中,佯稱提供理財特惠專案,將資金交予「宏達投顧」代為操作,可獲取50%高額報酬,致陳祥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8日 9時28分許 18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8日 9時39分 105萬7804元 ②110年11月9日 10時47分 200萬元 ②110年11月9日 9時38分許 30萬元 12. 柯綜慶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2(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2)】 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安琪」之暱稱加入柯綜慶之LINE聊天室,邀約柯綜慶下載「鑫聖WIN+」應用程式,可利用財務槓桿快速操作股票獲利,致柯綜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0日 9時32分許 110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0日 9時41分 175萬元 13. 楊博智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3(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3)】 於110年10月10日某時,以「林芷瑄」之暱稱加入楊博智之LINE聊天室,佯稱加入「環球資本集團」會員,可投資股票獲利,致楊博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9時16分許 10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5日 9時23分 66萬元 14. 黃芷儀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4(111年度偵字第8525號起訴書)及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5839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 於110年9月28日15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黃芷儀,佯稱下載鑫盛WIN應用程式,並加入會員LINE群組中,依指示操作可獲取高額報酬,致黃芷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3日 10時25分許 5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冠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3日 10時29分 58萬元 ②110年11月3日 10時28分許 5萬元 15. 胡勝閎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5(111年度偵字第13326號併辦意旨書)及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5839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0)】 於110年8月28日某時,以「林雅萱」之暱稱,透過LINE聊天室,邀約胡勝閎加入「D168環球一路發交流匯」、「環球-周經理」、「許文翰」等投資群組中,並向胡勝閎誆稱可藉由投資獲取利潤之不實訊息,致胡勝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5日 11時13分許 10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5日 11時41分 20萬元 ②110年11月8日 12時56分 80萬元 ②110年11月8日 11時57分許 10萬元 16. 簡祐良 【111.07.28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6(111年度偵字第14956號併辦意旨書)】 於110年10月27日13時19分透過LINE通訊軟體,加入簡祐良之聊天室中,邀約簡祐良下載「環球資本」應用程式,佯稱利用此程式操作證券交易,可獲取優沃利潤,致簡祐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8日 14時9分許 5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8日 14時31分 40萬元 ②110年11月8日 14時10分許 5萬元 17. 蔡純香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5839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 於110年10月底,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蔡純香,向蔡純香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純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8日 10時32分許 60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8日 10時44分 94萬9000元 18. 鄭春鶯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5839號併辦意旨書編號4)】 000年0月下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鄭春鶯,向鄭春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鄭春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9日 10時7分許 30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9日 10時47分 200萬元 19. 林卉蘭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5839號併辦意旨書編號5)】 於110年10月30日9時,透過手機簡訊、通訊軟體LINE結識 林卉蘭 ,向 林卉蘭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 林卉蘭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3日 9時42分許 2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冠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3日 10時15分 83萬元 ②110年11月4日 10時33分許 100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4日 11時47分 100萬元 20. 張孟榆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5839號併辦意旨書編號8)】 於110年10月9日,透過手機簡訊、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孟榆,向張孟榆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孟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8日 9時6分許 5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8日 9時15分 28萬元 ②110年11月8日 9時7分許 5萬元 21. 黃鐦逸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5839號併辦意旨書編號9)】 於110年6月初,透過手機簡訊、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鐦逸,向黃鐦逸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鐦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0日 10時40分許 50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0日 10時47分 50萬元 22. 林呈芳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4452、15837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 於110年10月29日14時42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陳雅茹」之暱稱聯繫林呈芳,邀約林呈芳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佯稱註冊為環球資本公司平臺會員,聽從建議操作該公司推薦之股票,可獲鉅額利潤,致林呈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5日 10時0分許 5萬5000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5日 10時59分 27萬6015元 ②110年11月8日 14時31分 40萬元 ②110年11月8日 14時19分許 5萬元 ③110年11月8日 14時22分許 5萬元 ④110年11月9日 8時57分許 7萬元(未匯款成功) ⑤110年11月9日 9時0分許 5萬元(未匯款成功) ⑥110年11月9日 9時2分許 5萬元(未匯款成功) ⑦110年11月9日 9時5分許 5萬元(未匯款成功) ⑧110年11月9日 9時10分許 5萬元(未匯款成功) 23. 邵晉樑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4452、15837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 於110年9月9日18時13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MS. Gue」之暱稱,向 邵晉樑 佯稱:加入宏達資本投資平臺,可由專業人員帶領操作投資獲利,致 邵晉樑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5日 13時0分許 10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5日 13時18分 9萬元 ②110年11月9日 13時36分 50萬元 ②110年11月9日 11時13分許 10萬元 24. 蔡政廷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4452、15837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 於110年11月2日前某日,以「陳亞薇」之暱稱,加入蔡政廷之Line聊天室,佯稱:下載宏達有限公司應用程式,在該程式中操作買賣股票,可輕鬆獲利,致蔡政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9日 11時41分許 5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9日 13時36分 50萬元 ②110年11月9日 13時17分許 5萬元 25. 黃講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4452、15837號併辦意旨書編號4)】 於110年11月2日前某日,以「趙正宇」之暱稱,加入黃講之Line聊天室,佯稱:可利用「宏達資本」網站操作股票獲利,致黃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8日 11時31分許 5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8日 11時46分 85萬元 ②110年11月8日 13時56分 10萬元 ③110年11月9日 10時47分 200萬元 ②110年11月8日 11時58分許 8萬元 ③110年11月9日 9時11分許 7萬元 26. 蘇家慧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4452、15837號併辦意旨書編號5)】 於110年10月5日18時1分許,佯為暱稱「Ms. GUO」之投資助理,傳送訊息予蘇家慧,並引導蘇家慧加入「宏達投資」網站,邀約蘇家慧股票下單平臺,配合老師操作飆股獲利,致蘇家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5日 9時25分許 18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5日 9時25分 14萬元 ②110年11月5日 9時34分 18萬 ③110年11月9日 10時47分 200萬元 ②110年11月9日 10時38分許 10萬元 27. 胡進財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4452、15837號併辦意旨書編號6)】 於110年10月初某日,以「Ms. GUO」之暱稱,加入胡進財之LINE聊天室中,佯稱加入宏達資本投資平臺,操作平臺中推薦的股票,可賺取利益,致胡進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 15時42分許 50萬元 范瑀珍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泓儒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5日 15時51分 20萬元 28. 常文道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4452、15837號併辦意旨書編號7)】 於110年10月9日某時,以「黃子瑜Kelly」之暱稱加入常文道之LINE聊天室,佯稱可以幫忙投資股票獲利,致常文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5時21分許 10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冠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4日 15時59分 10萬元 ②110年11月4日 16時0分 5萬元 29. 劉智偉 【111.10.11補充理由書(111年度偵字第16190號併辦意旨書)】 於000年00月間某日,在網路上刊登賺錢訊息,適劉智偉因劉覺該網頁,而加入帳稱為「思瑤」之LINE聊天室,該名「思瑤」之人向劉智偉佯稱:註冊為「鑫盛投資資產」會員,將該會員帳號、密碼交付投資團隊代為操作,可獲優沃利潤,致劉智偉陷於錯誤,依指示註册為「鑫盛投資資產」會員,同時交出會員帳號及密碼,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 12時48分許 215萬元 范瑀珍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冠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4日 13時11分 200萬元 ②110年11月4日 13時12分 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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