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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陳○○
被 告 卓承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6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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