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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1號
原 告 蔡喆緯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被 告 邵永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2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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