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4號
原 告 張秋玲 住○○市○○區○○路000號2樓
被 告 王勇力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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