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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董珈靚
被 告 歐家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0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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