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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蕭裕泰
被 告 馬國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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