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上易,366,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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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振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64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廖振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振盛於民國112年4月6日上午7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至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告訴人甲○○位在雲林縣○○鎮○○00號住處前空地,因故與告訴人甲○○爭執,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告訴人甲○○謾罵「幹你娘機掰」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甲○○之名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公然侮辱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證人黃桂美、廖修沛、廖樺勵、賴秋蓮之證述、勘驗筆錄、錄影影像、監視器翻拍照片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有口出「幹你娘機掰」一詞,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是在罵我的助理賴秋蓮,因為快9點了,這麼多工人都在等,我是叫助理賴秋蓮快一點。

又我距離告訴人有15米,我不認識告訴人,我不是在罵告訴人云云。

四、經查: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陳稱:持手機拍攝被告的人是我。

被告與1名女子、1鄰居進入我家客廳,對我及我家人說我們侵占土地這麼久,都沒有一句道歉,然後被告與我家人發生口角,接著走出客廳到庭院,對著我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語(偵卷第19頁);

復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廖修沛於偵查時證述:被告進來後就對著我及我家人拍照,甲○○覺得既然被告有拍照,那甲○○也要拍,被告就拍掉甲○○的手機,然後一直罵。

影像都很清楚,被告就是對著甲○○罵等語(偵卷第102頁);

且證人即告訴人之婆婆黃桂美於偵查時證陳:被告有對甲○○罵「幹你娘機掰」,罵好多次等語(偵卷第102頁);

又證人即告訴人之公公廖樺勵於偵查時證稱:被告有罵我媳婦,也就是甲○○,還說要給我做小弟,讓我躺在那邊等語(偵卷第103頁)。

再稽之被告陳稱:我要去找廖樺勵,因為他侵占了我家的土地,我跟廖樺勵他們家有土地糾紛等語(偵卷第14頁、原審卷第32頁)。

依上,可見被告與告訴人及其家人間存有土地糾紛,應堪認定。

㈡觀之告訴人手機之錄影畫面,被告原先背對著告訴人,朝向其所駕駛之車輛走去,突然轉身面對身後之告訴人,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語,而此時賴秋蓮係位在被告側身之處,並非被告口出「幹你娘機掰」時所面對之人(詳見附件一)。

又斯時被告距離告訴人僅幾步之遙,並非如被告所述兩者間距離有15米之遠(詳見附件二),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11月19日勘驗筆錄暨監視器、手機錄影影像各1份(偵卷第73-77頁)在卷可按。

㈢綜據上開事證,可見被告辱罵「幹你娘機掰」時,身體及面部係朝向告訴人所在位置,且斯時被告距離告訴人僅幾步之遙,被告顯係在辱罵告訴人甚明。

又如附件一、二之勘驗結果,於被告口出「幹你娘機掰」時,均未見被告有所謂對賴秋蓮說話之情,遑論談及要求賴秋蓮工作之事。

從而,被告辯稱:「幹你娘機掰」是在罵賴秋蓮云云,顯與客觀事證不符,要無可採。

五、惟查: ㈠按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

尤其以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的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以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始足當之。

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侮辱他人之犯意,縱使言語有所不當甚且粗鄙,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的感覺,仍不以該罪加以處罰。

而行為人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意思,應斟酌行為人言論時的心態、前後語句的完整語意、行為時的客觀情狀、語言使用習慣、表達之前後語境及事件發生原因等,加以綜合判斷。

亦即,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僅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應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口出「幹你娘機掰」一詞,其言語固嫌負面粗鄙。

惟依被告之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與本案事發之前因後果、對話場景,與前後內容觀之,被告所為之用字或使告訴人感到不快或反感,然事出有因,被告係因認土地遭侵占之糾紛,而與告訴人一家有所爭論,才以前開負面言語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依社會上一般通念客觀觀察,難認係出於惡意詆毀告訴人之人格評價所為,或針對毫無所據之事無端恣意謾罵,也不足以對告訴人之客觀人格評價造成影響侵害,尚非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無法認定其係故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依上開說明,即難遽對其以公然侮辱罪刑相繩。

又衡以被告與告訴人案發時並不相識,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突發性衝突,而衝動以此類粗俗不得體之髒話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被告對告訴人所為言語攻擊甚為短暫,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綜合觀察被告口出此類言詞之語氣、聲調、動作、所在情境、前後脈絡、詞義組合方式與指涉意涵等,難逕認被告所為將使見聞此情者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受到貶損,依照上開說明,自無從繩以公然侮辱之罪名。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就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犯行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其所指上開犯行之心證程度。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然侮辱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維護人民言論自由之法律最大界線及刑法謙抑性原則。

七、原審未予詳究,而認被告所為已構成公然侮辱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容有違誤。

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本件無從繩以公然侮辱之罪名,已如前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件一:
檔案名稱:「三、廖振盛踏出我家辱罵(手機).mp4」備註:影片為彩色影像檔,有聲音,以手機錄影方式拍攝
勘驗內容:(播放器時間00:00:00至00:00:19)附件二:
影片一開始可見手機錄影畫面左邊身穿紅色外套之女子(即賴秋蓮)及身穿黑色背心且戴眼鏡之男子(下稱A男)帶著一名身穿灰色背心且戴著口罩之男子(即被告廖振盛)往畫面左邊一台汽車的方向走去。(隨後有聲音傳出)
男聲:你是在生氣喔?
賴秋蓮:別動手啦。
男聲:現在是怎樣?
女聲:侵門踏戶啦。
廖振盛:(轉頭看)現在是怎麼樣啦?幹你娘雞掰哩。
(隨後 往畫面右方走)
男聲:沒有啦。是怎麼樣啦?
另一女聲:不要,不要,修沛不要,修沛。
賴秋蓮:我跟你攏,你不要動手啦。
(賴秋蓮及A男在廖振盛旁邊及後方,賴秋蓮扶著廖振盛而A男輕推廖振盛轉往停放汽車的方向)
女聲:你剛才丟掉我的手機喔。
男聲:嘿嘿。
廖振盛:(打開汽車駕駛座車門)幹你娘雞掰。
 (廖振盛坐上汽車駕駛座)
【勘驗結束】
檔案名稱:「四、廖振盛開車恐嚇畫面.mp4」
備註:影片為彩色影像檔,有聲音,監視器畫面右上方有顯示勘驗內容:
(監視器畫面時間0000-00-00 00:40:27至07:40:57)影片一開始可見監視器畫面中間上方偏左的位置,賴秋蓮及A男攔著廖振盛。
此時,廖振盛的面部係朝向畫面右側身穿藍色短袖上衣、黃色短褲、拿著手機錄影的女子(即告訴人甲○
○),而非朝賴秋蓮看(07:40:27處截圖附卷),甲○○攔(續上頁)
在身穿紫色長袖上衣、黑色短褲之男子(即廖修沛)前面而靠近左邊房屋身穿深藍色外套、灰色長褲之女子(即黃桂美)。
(一開始的聲音吵雜難以辨識)
(賴秋蓮及A男在廖振盛旁邊及後方,賴秋蓮扶著廖振盛而A男輕推廖振盛轉往停放汽車的方向)
賴秋蓮:我跟你攏,你別動手。
黃桂美:修沛不要,修沛。
(黃桂美走到廖修沛旁邊雙手拉住廖修沛的左手)
甲○○:你剛才丟掉我的手機喔。
廖修沛:嘿嘿。
廖振盛:(打開汽車駕駛座車門)幹你娘雞掰。
(廖振盛坐上汽車駕駛座後關上車門,賴秋蓮隨後打開駕駛座車門)
廖振盛:上來上來。
賴秋蓮:沒啦,我騎機車來的。
(賴秋蓮關上駕駛座車門往監視器畫面上方走去)
廖修沛跟一身穿紅色外套,粉紅色短褲的男子說:你跟他說那個沒有用。
(廖振盛開車迴轉離開現場)
【勘驗結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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