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上易,90,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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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登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81號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088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乙○○之犯罪不能證明,諭知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於偵查中指稱:「被告會在家裡大聲喊,這些錄音的內容,有時他在樓梯間,有時在他房間但房間門打開」;

於原審亦指稱:「我上樓查看,發現被告房門有開縫,被告是看我上去查看時才關門」等語,且被告為起訴書附表所示言語時,經告訴人以錄音設備錄下,堪認被告之音量非小。

若依被告所辯其在關閉房門之情形下自言自語,衡情音量當非響亮,然告訴人卻可清楚錄下被告之「自言自語」,足認被告係故意讓告訴人聽聞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言語,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原審認事用法容有違誤之處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㈠告訴人甲○○指訴被告乙○○違反保護令,雖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他卷第15-28 頁及卷末證物袋)。

然依告訴人就被告行為模式及錄音過程,供稱:「(被告如果關起房門在房間裡面講,你如何錄音的?)通常我會在他很大聲的時候我才錄音,不清楚的聲音我就不錄,聲音大到我受不了我才錄音」..「(被告最近是否有正常工作?)從他大學畢業到現在沒有工作過,他20幾歲○○病就復發了,起碼10幾年沒有工作過,連兵都沒有當,他有○○症,妄想自己很有錢、台北有老婆有小孩等等。

(既然你知道被告有○○症,你還要告他嗎?)我還有聲請延長保護令並獲准,現在還在保護令期間,我受不了」(他卷第54、55頁);

「(這些錄音對話都不是你與乙○○面對面的?)不是面對面,乙○○房間只有一個人,不是在講給誰聽」(偵卷27頁)各等語,足見告訴人知悉被告僅係在房間內自言自語,並非針對特定對象,亦非持續以甚大之音量說話,僅因被告個人習性或身心問題而時有上揭行為,覺得無法忍受。

㈡另觀告訴人側錄被告自言自語之整體內容,充滿大量重複、片斷而不具整體意義之用語,包括宗教、經文、動物、卡通、歌曲、俚語、謾罵、政治人物及學術醜聞等等,與一般人之日常言談及思維邏輯顯然有異,其中亦無明顯針對告訴人之話語,殊難想像被告耗費精力使用如此大量毫無規律章法之用詞,係以騷擾告訴人為目的。

且告訴人既與被告相處不睦,就被告之言詞內容,難免會因個人感受而懷疑部分用語係有針對性,而據以指控被告言語家暴,然依卷內客觀事證加以審酌,尚難逕認被告有騷擾告訴人之違反保護令犯意。

㈢本件公訴人所舉證據,並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法院無從形成有罪之心證。

原審法院以判決附表所示言語內容,並無警告、嘲弄或辱罵告訴人之意思,且被告行為間距、頻率亦非每日不間斷、一日數次或持續相當時間、抑或深夜故意擾人睡眠,並未逾越常情之合理範圍,尚難僅因被告音量較大,遽認已屬打擾告訴人之騷擾行為,因認被告並不具有騷擾之主觀犯意,無從以違反保護令罪責相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舉出其他具體事證,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僅以上開陳詞就原審已經論斷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再為爭辯,核無足採,其本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雍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提起上訴,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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