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67號
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俊林
0000
莫備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8日星期一下午4時10分許,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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