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天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06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3年3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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