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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仙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5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1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仙智自民國112年2月8日下午2時5分至當日下午2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台1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雲林縣○○鎮台一線與○○○路之交岔口處,本應注意行經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應依號誌指示直行,而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左轉彎,適有被害人廖長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由○○○路旁其道路南往北駛至前開交岔路口,A車閃避不及撞擊B車,使被害人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肋骨骨折等傷害,經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救治無效而死亡。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被告於113年3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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