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交附民,113,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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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徐梓芯

被 告 何彩妙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上易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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