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000-A111629A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0號113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113年8月27日上午9時28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28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
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審判長指定宣判期日後,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之情形,自得依上開規定變更之。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上午9時28分宣示判決,惟因上訴人即被告具狀請求本院再安排調解及就本案延後宣判,亦經告訴人甲女母親表示同意等情,有刑事聲請狀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為使上訴人與告訴人間之調解能順利進行,以符合修復式司法之精神,本院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酌予變更(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變更本案宣判期日至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28分宣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