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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福原
選任辯護人 林伯勳律師
李文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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