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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葉鳳凰
被 告 洪慧玲
上列被告洪慧玲因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部分因被告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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