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抗,112,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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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嚴俊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嚴俊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嚴俊明(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3至1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3至13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1、2、14至19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是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至1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及附表編號1、2、14至19所示之有期徒刑4月、5月、8月、7月、8月、7月、3月、3月之總和。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18、19所示等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7所示等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18、19等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3至17等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正受所犯之罰刑,對因毒品而致的脫序行為所犯數罪,徹底悔悟,未接觸毒品前為自耕農,也是農委會重點輔導之青農,專門生產優質吊式洋香瓜和玉女小番茄,收入穩定,青農貸款至今也如期繳交中,但因入監家中支柱沒人,家中經濟頓時失去來源,做錯事的是抗告人,受罰也理應,不應的是連累雙親、妻子和四名兒女,所以請給予抗告人盡快回歸正常生活的機會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綜合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適度恤刑折扣之特別量刑過程,並非必須一律僵固地僅按其宣告刑累計刑期之比例換算或折計以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0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立法者就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不採併科主義,而採限制加重原則,其旨在反應刑罰執行在功能上具有邊際遞減效應,且因併科不利於被告之社會復歸,乃秉於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以避免數罪併罰因責任重複非難而淪於苛酷。

是法官於另定應執行刑裁量時,自應遵守複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綜合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有無差別等犯罪情狀而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之整體判斷。

倘整體判斷結果,各罪間之獨立性甚高,或侵害不可回復、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例如:殺人、重傷害、妨害性自主等),或反映出被告有更高之法敵對意識者,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皆較低,均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反之,則允宜為較低執行刑之宣告,並注意維持輕重罪刑罰體系之平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45號、第1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抗告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目的、動機、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抗告人之意見,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固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然查:㈠刑法於廢除連續犯後,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空間,然衡諸本例,若從犯罪類型予以考量,在法定範圍內以較寬容之角度定其應執行刑,較諸單純從各罪刑度為數字加總後略減之機械式算法,應更能接近刑罰規範之目的。

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本應綜合考量數罪間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並於理由內為適當說明,以符罪責相當及實質平等原則。

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犯罪類型相同,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外,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

㈡查抗告人本件所犯附表編號1為偽造文書罪;

附表編號2為傷害罪;

附表編號3至15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又附表編號13至15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隔非久,其犯罪動機、情節均屬雷同,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高;

附表編號16至19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相近,其中附表編號17、18為同日犯罪之情形,且犯罪手法相類,各罪獨立性較低,均屬罪質相同之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犯罪,所犯罪數應以被害人之人數為論罪基礎,於刑之宣告上固應論以數罪,然就實行行為而言,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依上開司法院訂頒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等規定,允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㈢然原裁定於再次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未詳酌上情,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縱原裁定所定之刑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之上限即有期徒刑10年3月,然就上限僅減9月,仍難認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且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之限制加重原則相悖,故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等語,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㈣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即有由本院自為裁定之必要。

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附表編號1為偽造文書罪;

附表編號2為傷害罪;

附表編號3至15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附表編號16至19均為竊盜罪),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之密接性,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2月19日 109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41、543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6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1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8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47號(已執行)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14號(執行中)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9號 ②編號3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6日 109年12月上旬 109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9號 ②編號3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2日 109年6月14日 109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9號 ②編號3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6日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9號 ②編號3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8日 111年5月10日 111年4月3日上午11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7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111年度訴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10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111年度訴字第44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9號 ②編號3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8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17日 111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89、914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89、914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89、91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2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2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27號
編 號 19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8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9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9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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