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抗,179,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7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徐永隆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下稱甲裁定),及111年度聲字第10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下稱乙裁定),接續執行結果為有期徒刑11年2月。

惟甲裁定除編號1所示施用毒品罪外,編號2至8之罪,與乙裁定各罪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且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11年10月,下限則為4年10月,然檢察官以甲、乙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結果,卻長達有期徒刑11年2月,顯然不利於抗告人,客觀上已經屬於過度評價,造成罪責顯不相當之過苛情況,自有必要透過從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評價之定刑程序等語。

二、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後統一之見解。

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

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之全部或部分曾經法院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全部或一部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尚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

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上揭「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如附表一(即甲裁定)所示各罪,其中最先確定之罪為編號1之罪,其餘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確定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本屬正當。

又抗告人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其中最先確定之罪為編號1之罪,其餘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確定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確定後,與附表一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亦於法有據。

㈡、抗告人以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各罪,得與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然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既經分別定應執行之刑確定,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10月20日雲檢亮火112執聲他671字第1129029146號函,否准抗告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所憑之理由並無違誤。

㈢、至於抗告意旨以重新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可能對抗告人較為有利,仍屬其主觀上之期待,此與「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例外情況,要屬有別。

本件接續執行之結果,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數罪併罰之上限有期徒刑30年,顯無何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例外情況,再抗告人附表一編號2至8與附表二所示各罪,雖均為毒品相關犯罪,然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各罪,係於107年間遭查獲並於同年10月1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而附表二所示各罪,犯為時間均在108年2月以後,可見抗告人於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犯行已遭查獲並經起訴後,仍再為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此與同一時期密集之犯罪行為,因分別起訴而先後判決確定之情況究有不同,是附表一、二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之結果,亦難謂有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可言,抗告意旨以其主觀上之期待,認如重新拆組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可能更有利為由,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不當,要無可採,是本件並不構成一事不再理之例外情況,抗告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之刑,即無理由。

四、綜上,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之處,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核屬有據,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表一、甲裁定(雲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59號)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0日 107年1月5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之某日 107年7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8 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5816號 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5689、5750、7322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六簡字第525號 108年度簡字第37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9日 108年9月9日 108年1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六簡字第525號 108年度簡字第37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8日 108年9月23日 108年12月30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85號(108年度執緝字第208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88號 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7號 ⒉編號3至6,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8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5日 107年7月20日 107年7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89、5750、732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89、5750、732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89、5750、732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7號 ⒉編號3至6,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8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7號 ⒉編號3至6,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8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7號 ⒉編號3至6,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8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9日 107年8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89、5750、732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89、5750、732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8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9號
附表二:乙裁定(雲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041號)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2次)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次) 有期徒刑4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1日 108年4月9日 108年2月2日 108年2月5日 108年2月6日 108年3月1日 108年3月7日 108年3月11日 108年4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54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85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168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304號 110年度訴字第204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13日 108年8月26日 111年9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168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304號 110年度訴字第2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7月8日 108年9月23日 111年10月12日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2616號 ⒉編號1、2,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3863號 ⒉編號1、2,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71號 ⒉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