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抗,196,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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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96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劉培勲
000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下稱甲裁定,如附表一)。

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下稱乙判決,如附表二),上開甲、乙接續執行,受刑人共應執行14年6月,此係以累加方式定刑,客觀上不利於受刑人,造成責罰顯不相當,倘另擇其中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合併重新定刑,受刑人應可獲致較低的定刑刑度,經受刑人向執行檢察官請求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卻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2月23日南檢和癸113執聲他168字第1139013016號函,以前揭甲、乙之案件與數罪併罰規定不合,所請礙難准許為由,駁回受刑人之請求,爰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等語。

二、原審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後,認為受刑人上開主張客觀事實雖然屬實,然認為:⑴甲裁定及乙判決所示各罪,最先確定之罪係甲裁定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日期107年12月6日),而乙判決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甲裁定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後,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合併處罰之規定,受刑人聲請合併重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

⑵甲裁定與乙判決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兩者未有何重疊,且甲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中,刑期較長者為附表一編號3,該罪於108年3月14日確定後,受刑人未知警惕,始又再犯乙判決附表二所示各罪,則甲裁定及乙判決經依法分別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尚難認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是執行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並無違法不當,乃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

三、受刑人仍執上開聲明異議情詞,提起抗告,經查:㈠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

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84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受刑人固以上情主張應重新定應執行刑,然揆諸前揭說明,前述甲裁定與乙判決均已經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該二裁定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當初定應執行刑時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實無許受刑人任擇與其他各罪合併重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會造成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確定後,可能一再因受刑人其後因犯他罪較晚判決確定,而不斷與前曾定應執行刑之罪再次定刑,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外,更將造成應執行刑之裁定內容時常懸而未決,違反法安定性,顯非適當。

㈢依甲、乙所定之執行刑,接續執行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4年6月。

而甲、乙所示各罪,最先確定之罪係甲裁定附表一編號1(確定日期107年12月6日),乙判決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甲裁定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後,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合併處罰之規定,受刑人聲請合併重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

縱依受刑人所請,將甲、乙中之一罪或數罪重新合併定刑,則僅有以甲裁定附表一編號6(108年4月29日確定)為基準,始能將乙判決附表二編號6(犯罪日期108年4月20日)重新合併定刑,然此種方式,將使甲、乙其餘各罪需另行定刑,成為3組定刑;

況上開2罪均非各該甲、乙集團之各刑中最長期者,分離後重定顯然無解於定刑之下限,難認對受刑人有利。

再者,法院日後考量受刑人整體犯罪情節,甲裁定下限為4年,6罪僅定刑6年2月;

乙判決下限為7年8月(各刑中最長期),9罪僅定刑8年4月,衡以受刑人犯罪甚夥,屢犯不改,法敵對性甚高,倘拆分3組重定,再予接續執行,總刑期逾14年6月之可能性甚高,客觀上並無極重要之公共利益待維護,因此應回歸法安定性的基本原則,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而無予重新定執行刑之理。

從而,受刑人主張以上開方案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刑云云,難認適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以上開函文否准受刑人的請求,其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原審因而駁回受刑人的聲明異議,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受刑人仍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一: 聲明異議人劉培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6年9月11日 106年8月27日 106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營偵字第1376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營偵字第1376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營偵字第137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6日 107年12月6日 107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882號 108年度台上字882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6日 108年3月14日 108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5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5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5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1至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編號1至6)
附表一:聲明異議人劉培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年6月11日 106年9月13日 107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營偵字第1376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營偵字第1376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營毒偵字第4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6日 107年12月6日 108年3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88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號 確定日期 108年3月14日 107年12月6日 108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5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5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7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1至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編號1至6) 乙
附表二:聲明異議人劉培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30日 108年6月11日 108年6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92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92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9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編號1至9)
附表二:聲明異議人劉培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3日 108年6月9日 108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92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92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9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編號1至9)
附表二:聲明異議人劉培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5日 108年5月13日 108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92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92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9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編號1至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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