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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1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人 周俊鳴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112年度聲字第21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詳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04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如附表一)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
又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7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如附表二)裁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5年確定,二執行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19年9月。
查抗告人所犯如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如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二裁定接續執行19年9月。
甲、乙兩案都發生實質之確定力。
但是甲裁定附表編號2販賣毒品之重罪係在民國106年3月9日判決確定,因此乙裁定編號3至10所示販賣毒品各罪,是與定執行刑要件相符的。
又抗告人所犯甲裁定編號2及乙裁定附表編號3至10所示各罪,都是販賣毒品罪,犯罪類刑、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均類似,另甲裁定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為104年10月與乙裁定附表編號3至10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至106年1月,亦僅相差不遠,犯罪時間尚屬密接,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
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及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抗字第63號、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294號等裁定意旨,令受刑人接續執行甲裁定4年9月,乙裁定15年,總計19年9月之刑期是否已存在上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等裁定意旨所指「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尚有斟酌之餘地,故本案檢察官採甲裁定編號1吸食毒品罪輕罪與甲裁定附表編號2販賣毒品重罪為一組合聲請定應執行刑。
導致甲裁定附表編號2販賣毒品之重罪無法與乙裁定附表編號3至10所示販賣毒品各罪併合,遭割裂、拆開。
與抗告人所主張甲裁定附表編號2之罪與乙裁定附表編號3至10所示各罪併合聲請定應執行刑。
顯然檢察官所採定應執行刑方式,較不利抗告人,似與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定之客觀義務有所違背。
為此提起抗告,請求給予抗告人重新更裁之機會等語。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於確定後即生效力,職司執行之檢察官必須本於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
受刑人倘認確定裁判內容違法或不當,應循再審、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51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之主旨係記載:「為不服(原審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04號、107年度聲字第1778號二案之數罪併罰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該裁判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等情,有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5頁),然依上開說明,抗告人倘認確定裁判內容違法或不當,應循再審、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
從而,抗告人以上開二確定裁定為標的,聲明異議,自難准許。
四、抗告意旨雖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抗字第63號、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294號等裁定意旨,主張上開二確定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總計19年9月之刑期,是否已存在上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等裁定意旨所指「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尚有斟酌之餘地,應以抗告人所主張甲裁定附表編號2之罪與乙裁定附表編號3至10所示各罪併合聲請定應執行刑,較有利抗告人,而請求本院給予抗告人重新更裁之機會。
然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
此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依法抗告人即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逕以自己名義而為聲請。
職是,本件抗告人既非得聲請本院重新定應執行刑之適格主體,則本院自無從准許,亦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抗告人係針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已確定之上開甲、乙二裁定聲明異議,為無理由,因而駁回本件聲明異議,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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