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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15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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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3號民國113年2月16日裁定(112年度毒偵字第1297號、113年度聲觀字第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審通知被告表示意見後,認為顯無必要再通知被告到庭,以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事證明確,被告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執行觀察勒戒時間距今已經超過3年,被告曾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前科,檢察官審酌後認為不宜給予附自費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的裁量並無違法不當之處,原審乃依檢察官的聲請,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經核原審上開裁定俱有卷內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所為的裁量亦屬適當。
二、被告抗告主張:法院裁定送被告入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99號等號解釋意旨,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且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5第1項規定,應給予被告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
本案原審沒有以任何方式讓被告表達意見,難認已經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另為適法裁定。
三、經查:㈠就被告程序權的保障方面,原審已經通知被告應於文到後5日內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該通知於113年1月25日經寄存被告上開住所生效,經過上開期限,被告均未具狀陳述意見,原審方依據卷內的資料進行審酌、裁定,已經給予被告陳述意見的權利。
又觀察勒戒處分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法院裁定前固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81之5條規定,然該條第1項乃規定「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處分之聲請(例如: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可見仍有「除顯無必要者」的例外。
本案原審法院通知被告表示意見,公文甚至考量被告如果不擅文字表達,也可以言詞回覆(附上電話陳述意見)(原審卷第21頁公文參照),被告自己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沒有具狀或以言詞請求法院開庭,則原審法院審酌卷內相關證據後(實體方面的考量則詳如下述),認為本案已達「顯無必要傳喚被告到庭」,尚難認為違法不當。
㈡就本案實體方面,經查: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並無「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應優先於「觀察、勒戒」的強制規定,但檢察官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時,另應「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並「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始得為之。
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雖較著重其「病患」性特質,較不側重其「犯罪」性質,並以「治療」疾病為出發點,而更確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及「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雙軌治療模式,然上開基本立法架構並未改變。
⒉被告曾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104年間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連同其他施用毒品等前科,入監執行後,於108年12月假釋出監,於110年10月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該案屬於嚴重違反社會人格者,檢察官因而認為本案並不適合再給予被告附自費戒癮治療條件的緩起訴處分,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實施毒品戒癮治療司法選案標準檢核表可參,並據檢察官在聲請書上載明。
可見檢察官已經依法進行裁量,且所為的裁量並無明顯違法不當。
⒊而被告本次施用毒品排放的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確認檢驗結果,含有安非他命的代謝物濃度高達4900ng/ml,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的代謝物濃度高達30400ng/ml以上(安非他命的閾值大於500ng/ml;
或者甲基安非他命的閾值大於500ng/ml且安非他命的閾值大於100ng/ml,即可判定陽性),有該檢驗報告附於警卷可參,顯見被告本次施用毒品的濃度非低,被告對於毒品應有高度的依賴性及成癮性。
又被告上開販賣毒品等前科於110年10月執行完畢後,被告經過長時間入監服刑,竟仍不知道警惕,又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可見被告自主戒毒的意志力非高。
則被告確實需藉由公權力協助,以入勒戒處所隔離毒品誘惑的方式,協助被告戒毒,而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四、綜上,原審法院經通知被告表示意見後,認為顯無必要再通知被告到庭,經審理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為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以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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