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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明初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朱冠宣律師
王嘉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之贓證物收據之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贓字第27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贓保字第279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之贓證物案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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