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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來富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來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來富因殺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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