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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毓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毓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毓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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