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聲保,124,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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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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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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