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聲保,132,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承旭
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槍砲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