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聲保,22,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許畍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許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