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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林逸梅
法 官陳珍如
法 官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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