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聲保,765,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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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崇猷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崇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藥事法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
法官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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