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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郁涵(原名王靜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郁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郁涵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9日以法矯屬教字第1130170129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張瑛宗
法 官李秋瑩
法 官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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