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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原告 AC000-A111079 住〈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原告訴訟代理人 楊斯惟律師
被告 魏○○住〈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27號就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24號妨害性自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和解爭議。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林臻嫺
書 記 官劉素玲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楊斯惟律師
相對人 魏○○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和解成立內容:
1.被告應於民國113年8月5日前將新臺幣參佰萬元整匯入原告指
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戶名
:AC000-A111079,帳號:000000000000)。
2.原告於收到全部和解金額後願意原諒被告,同意不再追究被告
之刑事責任,同意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若被告符合緩刑之要
件,並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
3.原告於收到全部和解金額後,同意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
度重訴字第226號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撤回起訴,並拋棄對被告
之其餘民事請求權。
以上筆錄當庭交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楊斯惟律師
被告魏○○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劉素玲
法官林臻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素玲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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