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重附民上,102,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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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浚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文龍


張家豪
林琼君
林黃錦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文龍(下稱被上訴人張文龍)所犯竊盜案件,業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6號判決判處被上訴人張文龍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該刑事判決因被上訴人張文龍及檢察官均未上訴,已於104年4月13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本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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