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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葉冠廷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24102 號、24185 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 年度偵字第255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葉冠廷如附表編號3 、5 所處之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葉冠廷犯附表編號3 、5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3 、5 「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1 、2 、4 、6、7 部分)。
第二項撤銷改判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故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本件被告葉冠廷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及審理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18 、85頁),是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葉冠廷之犯罪事實、罪名、證據及除附表編號3 、5 量刑部分以外之理由,均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陳學凱為被告於詐欺集團之上手,就分擔實施行為之非難性而言,陳學凱之情節應較被告嚴重,然原判決就各罪對於被告及陳學凱所量處之刑均相同,顯不符責罰相當性原則。
又原判決認被吿犯附表編號1 至7 各罪,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犯罪行為各自獨立,應分論併罰,然附表編號2 、6 、7 之被害人被騙金額為新臺幣102,000 至1,120,000 元,原判決均量處有期徒刑1 年1月,編號3 、5 之被害人被騙金額為28,127元、100,000 元,原審卻各量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6 月,顯然輕重失衡,不符合比例原則,應有撤銷之必要等語。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附表編號3 、5 部分)㈠原審以被告如附表編號3 、5 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按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故量刑之輕重,雖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此即所謂「罪刑相當原則」。
㈡經查,被吿如附表編號2 、6 、7 各罪之被害人,被騙金額分別為151,600 元、1,120,000 元及102,000 元,原審均各量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編號3 、5 之被害人被騙金額為28,127元、100,000 元,原審卻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6 月,顯然輕重失衡,不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被告提起上訴,以該二罪之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原審就此部分之判決核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定執行刑部分因失其依據,併予撤銷。
㈢茲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有謀生能力,竟不以正途取財,前已因加重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猶不思悔悟,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及交水工作,多次反覆為之,使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取財物之犯罪目的,危害社會治安及交易安全,並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
惟念被告事後坦承犯行,尚未賠償被害人,另考量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工作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2頁)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附表編號1 、2 、4 、6、7 部分)㈠按量刑之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指為違法。
原審法院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 、2 、4 、7 所示各罪,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於法定刑度內妥為裁量,經核並無不當、違法或有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應予維持。
且被告與陳學凱均為詐欺集團成員,被告除負責收水工作外,並負責招募取款車手,犯罪情節並不比同案被告陳學凱為輕,原判決就其犯罪與陳學凱量處相同刑度,亦無所謂不符責罰相當性原則之情事。
㈡附表編號6 之被害人受騙金額為112 萬(量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較編號1 、4 之被害人受騙金額100 萬元(均量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為高,且無特殊之量刑因素存在,然原審就附表編號6 之罪卻僅量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顯有不當。
惟「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本件原審判決後,僅被告為其利益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且原判決就附表編號6 之罪僅係量刑之裁量判斷或刑期記載有誤,並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依上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本院亦無從予以撤銷改判。
㈢被告提起上訴,以前揭事由指摘原審就附表編號1 、2 、4、6、7 部分之量刑過重云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定執行刑:被告葉冠廷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共7 罪),爰審酌其犯罪情狀、不法罪責程度及各罪關聯性等因素,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移送併辦,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被 害 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人帳號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第一層轉入第二層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第二層轉入第三層時間及金額 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原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量刑上訴 1 陳心儀 假投資 111/03/30 10:47 1,000,000 陳心儀-臨櫃匯款台新銀行000-000000000戶名:陳心儀 桃園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分行) 中國信託000-0000000戶名:柳伯頲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戶名:林昕澺111/03/30 10:50 999,500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戶名:陳俊安 111/03/30 10:55 999,000 陳俊安提領111/03/30 11:37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台新銀行○○分行) 999,000 葉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 黃美鳳 假投資 111/03/31 10:48 151,600 黃美鳳-臨櫃匯款台新銀行000-000000000戶名:黃美鳳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分行) 中國信託000-0000000戶名:柳伯頲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戶名:林昕澺111/03/31 10:53 202,000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戶名:陳俊安 111/03/31 11:26 421,000 陳俊安提領111/03/31 12:20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台新銀行○○分行) 600,000 葉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3 張皖黔 假投資 111/03/31 11:11 28,127 張皖黔-臨櫃匯款中華郵政000-000000000戶名:張皖黔 桃園市○○區○○街000號(○○○○郵局) 中國信託000-0000000戶名:柳伯頲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戶名:林昕澺111/03/31 11:16 40,000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戶名:陳俊安 111/03/31 11:26 421,000 葉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判決撤銷。
葉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陳玉萍 假投資 111/03/14 14:20 1,000,000 陳玉萍-臨櫃匯款玉山銀行000-000000000戶名:陳玉萍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分行) 臺灣銀行000-0000000戶名:詹博翔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戶名:林昕澺111/03/14 14:24 1,000,000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戶名:陳俊安 111/03/14 14:27 999,800 陳俊安提領111/03/14 15:10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台新銀行○○分行) 1,000,000 葉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5 林睿璿 假投資 111/03/28 09:59 100,000 林睿璿-網路轉帳中國信託000-00000000戶名:林睿璿 台中市○○區○○路000○00號0樓 國泰世華000-0000000戶名:劉明騰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戶名:洪仲毅111/03/28 10:05 227,36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戶名:郭秉樺 111/03/28 10:27 1,127,000 郭秉樺提領111/03/28 11:08台南市○○區○○路○段00號(彰化銀行○○○分行) 1,690,000 葉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原判決撤銷。
葉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許菁秀 假投資 111/03/14 15:14 1,120,000 許菁秀-臨櫃匯款○○農會000-000000000戶名:許菁秀 高雄市○○區○○路000號(○○區農會) 臺灣銀行000-0000000戶名:詹博翔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戶名:林昕澺111/03/15 00:03 180,000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戶名:沈駿瑋 111/03/15 00:31 179,900 沈駿瑋提領111/03/15 09:47台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150,000 葉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張若婕 假投資 111/03/16 16:41 102,000 張若婕-臨櫃匯款華南銀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郵局) 中國信託000-0000000戶名:蘇昱嘉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戶名:陳昶佑111/03/17 10:10 100,000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戶名:沈駿瑋 111/03/17 10:20 100,000 沈駿瑋提領111/03/17 18:05台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110,000 葉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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