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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俊憲
選任辯護人鐘育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9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鄭彩鳳
法官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首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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