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温晟銘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
- 二、嗣該等詐欺集團取得本案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
- 三、案經何逢海、柴艷艷、宋美玲、莊哲睿、陳聖文告訴及高雄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就上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
- 二、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
- 三、本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
- 四、起訴及部分併辦意旨固認被告本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 五、刑之減輕事由:
- (一)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 (二)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 參、本院之判斷
-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 二、撤銷改判之理由:
- 三、科刑:
- 四、末查被告供述其未因本案獲取報酬,且卷內查無證據足認被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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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晟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5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5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5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56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56號、111年度偵字第47561號、112年度偵字第1659號、112年度偵字第16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温晟銘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温晟銘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轉帳匯出之工具,藉此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竟基於縱令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中旬某日,在○○市○○路上某處,將其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C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子帳戶等資料,提供予綽號「阿偉」(本名許育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通訊軟體飛機(Telegram)暱稱「可達鴨」之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做為犯罪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二、嗣該等詐欺集團取得本案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詐騙手法對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
嗣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而查獲。
三、案經何逢海、柴艷艷、宋美玲、莊哲睿、陳聖文告訴及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案經李紓婕、張和順、劉月琴、黃素卿、許晏綾、翁彥清、周秉嫻、王凱賢、黃信翰、廖慧娟、陳柏閔、温琇如、楊臨宜、王建忠、張哲豪、許家綺、陳健文、黃奕仁、高雪嬌、黃淑芬、莊凱鈞、林宗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郭怡如、張佩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及莊仕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21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就上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37至238頁),並有如附表一至七「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擊出處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於本院之任意性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自堪以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資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關同條項第2款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三、本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被告以一行為,幫助詐騙集團等人詐取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而各觸犯數相同罪名;
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495號)之犯罪事實,因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亦附此敘明。
四、起訴及部分併辦意旨固認被告本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然業經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見原審卷一第140頁),原審及本院並已當庭告知被告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後之罪名(見原審卷一第140、148頁、本院卷第75、217頁),是基於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於變更法條後,併予審理。
五、刑之減輕事由:
(一)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二)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修正第16條,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
按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修正後新法對於依此條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對被告並非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其所犯之幫助洗錢罪部分,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參、本院之判斷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因遭詐騙集團所騙而匯款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被害人高達34人,遭詐騙款項高達新臺幣180餘萬元,對於他人財產權之侵害甚鉅,亦可能造成受詐欺者傾家蕩產、生活頓失依靠,告訴人黃淑芬請求上訴意旨亦以被告已是共犯結構組織成員,其除財產損失外,身心亦受極大折磨,且無得到被告任何賠償及道歉,實無法接受,故原審量處上開刑度,尚不足以反映被告之行為對於眾多被害人造成之損害,亦無從對詐欺犯罪行為產生嚇阻效果,致容有量刑過輕之虞,亦難與一般人民法律感情相契合。
又本件另有告訴人莊仕民受騙匯入款項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現由該署以112年度營偵字第2495號案件偵查中。
而該案犯罪事實與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核屬裁判上一罪,自應併案審理。
惟因於原審未及併案,致原審未能將該併辦之告訴人及受詐騙金額一併納入審理,致量刑之輕重因此受有影響,故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
二、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一)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三、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454條之規定;
簡易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此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3、4款、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等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判決雖屬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故其製作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簡易判決書之規定,以簡略方式為之。
然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3、4款於有罪之判決書理由內,應就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及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等之說明義務,應尚難認係在得省略之範圍內。
故原判決固於理由一部分說明程序法相關規定(見原判決第9頁),及於理由四部分敘明刑之加重、減輕事由後,然卻未說明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即逕為引用法條後並宣示主文欄所記載的刑罰(見原判決第14至15頁),於法自容有未合,是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就此部分為指摘,然原判決既有上開之違誤,已無可維持。
(二)再查,本件被告提供本案帳戶除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人財物及幫助此部分洗錢外,亦同時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如附表七所示之被害人莊仕民其財物及幫助此部分之洗錢行為,致本件整體之犯罪情節已有不同,原審未及審酌上開移送本院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及情節,亦容有未合。
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要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申辦之本案帳戶資料等均提供予綽號「阿偉」、「可達鴨」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做為犯罪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實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該詐欺集團成員得對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人為加重詐欺及洗錢之行為,使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人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均非輕,實值非難,惟念被告於本院供述其為身心障礙者,因其出生時即少一顆腎臟等語,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8、245頁),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稱其已盡力供出其他共犯成員「阿偉」(本名許育偉),現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等語(見本院卷第240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業已與告訴人莊哲睿、廖慧娟、張佩玲、陳聖文、高雪嬌、郭怡如等人分別達成調解,此有原審112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111號112年7月6日調解筆錄、112年度附民字第869號112年7月6日調解筆錄 (見原審卷一第205至206頁)、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12號112年9月12日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一第357至358頁)、112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176號112年9月14日調解筆錄、112年度附民字第1225號、第1300號之112年9月14日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9至2-10頁),顯非無悔意,然嗣據告訴人莊哲睿具狀向本院表示被告有未依調解條件履行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01至203頁),另告訴人廖慧娟、張佩玲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意見表示被告確有未依約履行調解條件等情(見本院卷第240頁),而被告則稱其係因手機壞掉無法聯絡上開告訴人等始未能繼續履行調解條件,其仍有意願按期支付等情(見本院卷第240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本案之動機、及其於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一第187頁),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供述其未因本案獲取報酬,且卷內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其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追徵。
又被告雖有提供上開帳戶供他人詐取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財物,然被告並非提領取得贓款之人,對於該贓款無何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是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對被告就詐欺款項金額諭知沒收、追徵,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檢察官吳錦龍、郭文俐、李駿逸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佳潔提起上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53、754、755、756號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何逢海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何逢海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何逢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1時49分許 3萬元 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1.告訴人何逢海111年7月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2~25頁) 2.告訴人何逢海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各1紙(警一卷第27、29頁) 3.告訴人何逢海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一卷第31頁) 4.告訴人何逢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34~36、44、52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5~18頁) 2 柴艷艷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柴艷艷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柴艷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9時40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1.告訴人柴艷艷111年7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7頁) 2.告訴人柴艷艷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紙(警二卷第55~57頁) 3.告訴人柴艷艷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33張(警二卷第51~54頁) 4.告訴人柴艷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二卷第17~18、31~35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5~18頁) 3 余孟耘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余孟耘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余孟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1日16時02分許 3,000元 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1.被害人余孟耘111年7月25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69~71頁) 2.被害人余孟耘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紙(警二卷第93頁) 3.被害人余孟耘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58張(警二卷第103~131頁) 4.被害人余孟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二卷第77~85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35、146~148頁) 4 宋美玲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宋美玲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宋美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2時26分許 2萬元 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C帳戶) 1.告訴人宋美玲111年7月2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49~151頁) 2.告訴人宋美玲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二卷第179~180頁) 3.告訴人宋美玲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2張(警二卷第177~182頁) 4.告訴人宋美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二卷第159~171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87~194頁) 111年6月30日8時56分許 5,000元 5 莊哲睿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9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莊哲睿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莊哲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1時27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C帳戶 1.告訴人莊哲睿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3~5頁)、112年7月6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一第188頁) 2.告訴人莊哲睿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4張(警三卷第35~38頁) 3.告訴人莊哲睿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三卷第20~23頁) 4.告訴人莊哲睿之新北市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警三卷第13、16~19、39~40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87~194頁) 111年6月28日11時30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28日11時34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28日11時36分許 5萬元 6 陳聖文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聖文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聖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3日21時07分許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1.告訴人陳聖文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3~5頁)、112年9月1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51頁) 2.告訴人陳聖文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四卷第21頁) 3.告訴人陳聖文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IMC Trading」APP截圖19張(警四卷第23~32頁) 4.告訴人陳聖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四卷第117~118、123~124、181、207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5~18頁)
附表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56號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李紓婕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範仲元」向被害人李紓婕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李紓婕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9時19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被害人李紓婕111年8月4日警詢筆錄(併偵一卷第149~150頁) 2.被害人李紓婕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偵一卷第151頁) 3.被害人李紓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一卷第171~175、201~202、219~220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1~39頁) 2 張和順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告訴人張和順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和順陷於錯誤,下載上開APP軟體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9時45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1.告訴人張和順111年8月9日警詢筆錄(併偵一卷第297~298頁) 2.告訴人張和順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5張(併偵一卷第299~303頁) 3.告訴人張和順提出「IMC Trading資金管理帳戶」截圖3張(併偵一卷第305~307頁) 4.告訴人張和順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一卷第309~319、327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35、146~148頁) 111年6月27日19時46分許 5萬元 3 張宏宇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以暱稱「Aileen婷婷」向被害人張宏宇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宏宇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 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0時51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C帳戶 1.被害人張宏宇111年8月6日警詢筆錄(併偵一卷第221~222頁) 2.被害人張宏宇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偵一卷第235頁) 3.被害人張宏宇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IMC Trading」APP截圖50張(併偵一卷第223~247頁) 4.被害人張宏宇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一卷第249~254、267~268、283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61~366頁) 4 劉月琴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透過LINE以暱稱「範老師Frey」向告訴人劉月琴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月琴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2時36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告訴人劉月琴111年7月21日警詢筆錄(併偵一卷第55~59頁) 2.告訴人劉月琴提出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張(併偵一卷第61頁) 3.告訴人劉月琴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併偵一卷第65~73頁) 4.告訴人劉月琴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一卷第75~80、89~91、101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1~39頁) 111年6月27日22時42分許 5萬元 5 黃素卿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透過LINE以暱稱「範仲元」、「鄧雅婷」向告訴人黃素卿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素卿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2時40分許(實際入帳時間22時39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告訴人黃素卿111年7月15日警詢筆錄(併偵一卷第105~108頁) 2.告訴人黃素卿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併偵一卷第109頁) 3.告訴人黃素卿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9張(併偵一卷第113~129頁) 4.告訴人黃素卿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一卷第131~138、147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1~39頁)
附表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561號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許晏綾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0日,透過LINE以暱稱「詩佳」、「IMC客服NO.1068」向告訴人許晏綾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晏綾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0日11時25分許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1.告訴人許晏綾111年7月29日警詢筆錄(併警一卷第369~373頁) 2.告訴人許晏綾提出之朴子海通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1份、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2張(併警一卷第375~378頁) 3.告訴人許晏綾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11張(併警一卷第377~379頁) 4.告訴人許晏綾之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一卷第381~386、391、394~404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35、146~148頁) 111年6月27日20時42分許 3萬元 2 翁彥清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透過LINE以暱稱「範仲元」「雅婷」向告訴人翁彥清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翁彥清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7時49分許 3,000元 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翁彥清111年8月15日警詢筆錄(併警一卷第295~297頁) 2.告訴人翁彥清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併警一卷第302頁) 3.告訴人翁彥清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IMC Trading」APP截圖16張(併警一卷第299~301頁) 4.告訴人翁彥清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一卷第307~310、315~316、324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二卷第51~54頁) 3 周秉嫺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底,透過LINE以暱稱「範仲元」向告訴人周秉嫺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周秉嫺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7時9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周秉嫺111年8月3日警詢筆錄(併警一卷第333~335頁) 2.告訴人周秉嫺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警一卷第337頁) 3.告訴人周秉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9張(併警一卷第340~344頁) 4.告訴人周秉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一卷第345~350、355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二卷第51~54頁) 4 王凱賢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底,透過LINE以暱稱「範仲元」、「詩佳」向告訴人王凱賢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凱賢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7時30分許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1.告訴人王凱賢111年8月4日警詢筆錄(併偵二卷第75~78頁) 2.告訴人王凱賢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偵二卷第81頁) 3.告訴人王凱賢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8張(併偵二卷第80~85頁) 4.告訴人王凱賢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二卷第89~94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35、146~148頁) 5 黃信翰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底,透過LINE向告訴人黃信翰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信翰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0時49分許 10萬10元(含手續費10元) 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1.告訴人黃信翰111年8月24日警詢筆錄(併偵二卷第103~106頁)、112年2月16日警詢筆錄(併偵二卷第331~333頁) 2.告訴人黃信翰提出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2張(併偵二卷第107~109、335~337頁) 3.告訴人黃信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35張(併偵二卷第112~144頁) 4.告訴人黃信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土城派岀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二卷第145~147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35、146~148頁) 111年6月27日20時51分許 10萬10元(含手續費10元) 6 廖慧娟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某日,透過LINE邀約告訴人廖慧娟加入投資群組,並可投資股票從中買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廖慧娟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0時54分許 5萬元 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廖慧娟111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併偵二卷第149~151頁)、112年7月6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一第188頁) 2.告訴人廖慧娟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併偵二卷第153~155頁) 3.告訴人廖慧娟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4張(併偵二卷第161~162頁) 4.告訴人廖慧娟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後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二卷第163~166、171~172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二卷第45~48頁) 111年6月27日20時57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29日14時1分許 5萬元 7 陳柏閔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上旬某日,透過LINE以暱稱「Frey」向告訴人陳柏閔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柏閔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1時6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告訴人陳柏閔111年8月15日警詢筆錄(併偵二卷第179~180頁) 2.告訴人陳柏閔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偵二卷第182頁) 3.告訴人陳柏閔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IMC Trading」APP截圖4張(併偵二卷第181、185頁) 4.告訴人陳柏閔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岀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二卷第187~192、198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1~39頁) 8 温琇如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鄧雅婷」向告訴人温琇如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温琇如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1時24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告訴人温琇如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併警一卷第407~409頁) 2.告訴人温琇如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警一卷第411頁) 3.告訴人温琇如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4張(併警一卷第417~420頁) 4.告訴人温琇如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一卷第421~426、432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1~39頁) 9 楊臨宜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某日,透過LINE以暱稱「範仲元、」「詩佳」向告訴人楊臨宜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臨宜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3時27分許 41,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1.告訴人楊臨宜111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併警一卷第433~435頁) 2.告訴人楊臨宜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警一卷第441頁) 3.告訴人楊臨宜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13張(併警一卷第437~438、441~448頁) 4.告訴人楊臨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岀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一卷第449~452、461~462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35、146~148頁) 10 王建忠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8日,透過LINE以暱稱「鄧雅婷」向告訴人王建忠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建忠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3時33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3時34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王建忠111年8月22日警詢筆錄(併偵二卷第201~209頁) 2.告訴人王建忠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偵二卷第211頁) 3.告訴人王建忠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119張(併偵二卷第217~281頁) 4.告訴人王建忠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岀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二卷第283~286、295~298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二卷第45~48頁)
附表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59號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張哲豪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告訴人張哲豪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哲豪陷於錯誤,下載上開APP軟體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0日9時48分許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1.告訴人張哲豪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併警三卷第317~319頁) 2.告訴人張哲豪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警三卷第321頁) 3.告訴人張哲豪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三卷第325~329、335~336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35、146~148頁) 111年7月4日13時44分許 1,000元 2 陳雅珊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2日起,透過LINE向被害人陳雅珊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陳雅珊陷於錯誤,下載上開APP軟體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0日12時52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陳雅珊111年8月19、23日警詢筆錄(併警二卷第181~184頁) 2.被害人陳雅珊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警二卷第186頁) 3.被害人陳雅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93張(併警二卷第192~283頁) 4.被害人陳雅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二卷第285~288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二卷第45~48頁) 3 許家綺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向告訴人許家綺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家綺陷於錯誤,下載上開APP軟體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1日12時46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許家綺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併警三卷第365~367頁) 2.告訴人許家綺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份(併警三卷第371~374頁) 3.告訴人許家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18張(併警三卷第369~370頁) 4.告訴人許家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三卷第375~380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二卷第51~54頁) 4 陳健文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4日,透過LINE以暱稱「範仲元、」「鄧雅婷」向告訴人陳健文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健文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9時3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1.告訴人陳健文111年8月24日警詢筆錄(併警二卷第143~146頁) 2.告訴人陳健文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警二卷第153頁) 3.告訴人陳健文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6張(併警二卷第147~152頁) 4.告訴人陳健文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二卷第163~165、172、178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35、146~148頁) 5 黃奕仁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告訴人黃奕仁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奕仁陷於錯誤,下載上開APP軟體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0時2分許(實際入帳時間20時1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告訴人黃奕仁111年8月29日警詢筆錄(併警三卷第343~344頁) 2.告訴人黃奕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併警三卷第345頁) 3.告訴人黃奕仁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三卷第349~352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1~39頁) 111年6月28日7時43分許 2萬元 6 高雪嬌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透過LINE以暱稱「Frey範老師」向告訴人高雪嬌佯稱可藉由「IMCTRADING」投資網站進行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高雪嬌陷於錯誤,在該網站註冊會員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0時11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告訴人高雪嬌111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併警二卷第67~69頁) 2.告訴人高雪嬌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併警二卷第90~91頁) 3.告訴人高雪嬌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7張(併警二卷第93~96頁) 4.告訴人高雪嬌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二卷第97~100、107~109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1~39頁) 7 黃淑芬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向告訴人黃淑芬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淑芬陷於錯誤,下載上開APP軟體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2時7分許 2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告訴人黃淑芬111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併警三卷第387~389頁) 2.告訴人黃淑芬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警三卷第391頁) 3.告訴人黃淑芬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43張、LINE聊天記錄4份(併警三卷第394~400、407~490頁) 4.告訴人黃淑芬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岀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併警三卷第525~528、543~547頁) 5.告訴人黃淑芬提出之陳述狀1份 (併警三卷第405~406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1~39頁) 8 林世光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以暱稱「範仲元」、「鄧雅婷」向被害人林世光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世光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2時28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被害人林世光111年12月5日警詢筆錄(併偵三卷第35~36頁) 2.被害人林世光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2張(併偵三卷第37頁) 3.被害人林世光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岀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併偵三卷第41~42、47~48、54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1~39頁) 111年7月3日17時42分許 3,000元 9 莊凱鈞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告訴人莊凱鈞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Trading」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凱鈞陷於錯誤,下載上開APP軟體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2時37分許 4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告訴人莊凱鈞111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併警三卷第581~583頁) 2.告訴人莊凱鈞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併警三卷第587頁) 3.告訴人莊凱鈞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3張(併警三卷第585~586頁) 4.告訴人莊凱鈞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三卷第599~604、614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1~39頁)
附表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8號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林宗一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Aileen婷婷」等暱稱,向告訴人林宗一佯稱可藉由下載APP軟體「IMC」加入投資團隊,並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宗一陷於錯誤,下載該APP軟體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2時7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C帳戶 1.告訴人林宗一111年8月5日警詢筆錄(併偵四卷第89~92頁) 2.告訴人林宗一提出之元大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併偵四卷第145~149頁) 3.告訴人林宗一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偵四卷第171~17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偵一卷第361~366頁)
附表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8號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郭怡如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郭怡如佯稱:可於加入群組後,透過「IMC-TARDING」手機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郭怡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9時10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9時9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告訴人郭怡如111年8月12、13日警詢筆錄(併警四卷第389~397頁) 2.告訴人郭怡如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IMC Trading」APP截圖282張(併警四卷第467~469、475~569頁) 3.告訴人郭怡如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四卷第399~404、407~415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警四卷第139~144頁) 2 黃莉晴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4日前,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黃莉晴佯稱:可於加入群組後,透過「IMC-TARDING」股票買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莉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2時45分許 4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被害人黃莉晴111年8月12日警詢筆錄(併警四卷第571~572頁) 2.被害人黃莉晴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警四卷第605頁) 3.被害人黃莉晴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8張(併警四卷第597~599頁) 4.被害人黃莉晴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四卷第573~578、595~596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警四卷第139~144頁) 3 張佩玲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張佩玲佯稱:可於加入群組後,透過「IMC TARDING」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佩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9時15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 帳戶 1.告訴人張佩玲111年8月12日警詢筆錄(併警四卷第613~618頁) 2.告訴人張佩玲提出之元大商業銀行竹科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2張(併警四卷第623~629、632頁) 3.告訴人張佩玲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IMC Trading」APP截圖39張(併警四卷第636~649頁) 4.告訴人張佩玲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警四卷第619~621、653~655、663~666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警四卷第139~144頁) 111年6月27日19時18分許 5萬元
附表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495號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莊仕民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莊仕民佯稱:可在投資平台操作買股獲利云云,致莊仕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3時37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莊仕民111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併警五卷第25~27頁) 2.告訴人莊仕民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警五卷第61頁) 3.告訴人莊仕民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截圖13張(併警五卷第61~63頁) 4.告訴人莊仕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併警五卷第29~31、35~37、47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併警五卷第11~23頁)
卷宗清單 1、警一卷: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3451001號卷 2、警二卷: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814502號卷 3、警三卷: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74707號卷 4、警四卷: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086524號卷 5、偵一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77號卷 6、偵二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營偵字第158號卷 7、偵三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營偵字第357號卷 8、偵四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17號卷 9、偵五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53號卷 10、偵六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54號卷 11、偵七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55號卷 12、偵八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56號卷 13、併警一卷:南市警白偵字第1110599585號卷 14、併警二卷:南市警白偵字第1110703922號卷一 15、併警三卷:南市警白偵字第1110703922號卷二 16、併偵一卷: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056號卷 17、併偵二卷: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561號卷 18、併偵三卷: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59號卷 19、併偵四卷: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78號卷 20、併警四卷:龍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卷 21、併偵五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8號卷 22、原審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卷一 23、原審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卷二 24、上字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上字第384號卷 25、請上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請上字第421號卷 26、本院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3號卷 27、併警五卷: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4369500號卷 28、併偵六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495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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