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0時1
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